一、内设机构
县审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局管理制度的起草;草拟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党务、宣传、精神文明和局文件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目标管理、计划生育、保卫等事务;办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协调本局教育培训;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相关工作。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对局各业务股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县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县级地方银行、城市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经济责任、经贸(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组织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对县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依法对县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对中央、省、市驻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对县级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县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县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县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审计监督。
(四)行政事业、农业外资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等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的筹(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石棉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审计工作程序及工作纪律
(一)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二)审计人员纪律
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碍履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各种经营性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福利品等。
5、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机动车辆、通讯工具。
7、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介绍费、咨询费等以权谋私行为。
8、不准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不准下基层时打麻将;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不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有权监督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并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