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对申办单位名称进行预审——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颁发新证(收回原证书,变更名称的,收回原印章)——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公告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