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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信息来源:石棉县民政局 上传时间:2007-2-13 15: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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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石棉县民政局

受理部门: 

社团股

受理对象: 

公众

项目分类: 

其他项目(公众)

受理范围: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受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对申办单位名称进行预审——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颁发新证(收回原证书,变更名称的,收回原印章)——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公告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受理费用: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提交材料: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二)、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受理地址:

石棉县民政局社团股

联系电话: 

083588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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