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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信息来源:石棉县林业局 上传时间:2007-2-24 2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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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3)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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