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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
信息来源:石棉县林业局 上传时间:2007-2-24 2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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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二、申报材料

  ⑴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⑵《使用林地申请表》要求表格内容完整、填写规范;

  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⑷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⑸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且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可性报告编制的要求;

  ⑹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对由县级上以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⑺其他相关材料。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面又必须征占用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

  ⑻需申请采伐被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项目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⑼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见表;

  ⑽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⑾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⑿组织机构代码;

  ⒀保护区的证明;

  ⒁所在乡(镇)的退耕还林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及审批权限

  ⑴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规定:

  第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办理程序

  ⑴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套(需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工程项目提供两套材料,其中申请表、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各5份)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⑵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⑶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交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⑷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⑴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⑵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第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要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川价字非[1993]4号文计算办法计算。

  以上费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转交省政府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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