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调动群众积极性,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我局编制了《石棉县森林草原防火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石棉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相关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4月16日24: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2548133879@qq.com(标题请注明“反馈举报奖励办法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卢冰;联系电话:0835-8859764
附件:1.石棉县森林防火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2.石棉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石棉县森林防火期违法违规
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石棉县境内森林防火期 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所有林业用地(包括用材林地、防护林地、薪炭林地、特殊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等有林地及宜林的荒山荒坡、采伐迹地等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高山草地等)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四条 举报事项为举报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烧果枝(果袋)、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群众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电 话举报(电话:0835-8863567或0835-8862119)或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地址:新棉街道向阳社区4组木材检查站)以及到就近的派出所举报。
第六条 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公安局机关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局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局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 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 10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局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 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局机关成功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该案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 4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 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以下时限形成核查报告: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二)举报提供森林灾破案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县公安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 60日内,凭有效证件 到指定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 30日领取。
第十条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 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 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棉县森林防火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随即作废)。
附件2
为依法有效打击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根据石棉县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及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提供举报本县范围内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人提供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线索、证据材料;
(二)举报线索未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发现或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有助于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属于执法单位所管辖的,据此查获涉野生动植物犯罪案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提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或省重点保护或国家、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线索;
(二)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走私国家重点保护或省重点保护或国家、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三)提供非法采集、砍伐、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树皮、汁液、子实体等的线索。
(四)提供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或省重点保护或国家、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线索;
(五)提供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破坏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栖息地、繁殖地等行为的线索;
(六)提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公文、证件的线索;
(七)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植物犯罪重要线索。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查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4000元。
(二)对查实的一般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查实的一般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四)对于无违法行为或者两年内未被发现,有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当面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举报电话:0835-8862119
受理单位:石棉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地 址:石棉县新棉街道玉泉路33号
邮 编:625400
网络邮箱:djphysdzwzy.163.com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七条 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
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可在核实其身份信息后,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二)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制度中野生动物指陆生野生动物。
(四)本制度由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石棉县公安局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石棉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随即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