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石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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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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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彭霞与你单位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仲案〔2025〕216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如下:

1、石劳人仲案〔2025〕216-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费用:1.停工留薪期待遇130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50.00元;4.护理费1800.00元;5.医疗费3096.20元。以上费用共计488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贰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石劳人仲案〔2025〕2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9日解除用工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76.0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584.00元;以上费用共计7646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900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57460.00元(大写:伍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整)。三、驳回申请人关于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主办: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室
联系电话:0835-8862069川公网安备5118240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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