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军区动员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25号),对优待金执行标准、发放流程和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统一要求。2023年,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军区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2号),再次对优待金发放范围、标准等作了明确要求。为做好我县优待金发放等工作,现需对标上级文件要求,对我县2021年1月13日印发的《石棉县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石府办发〔2021〕1号)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办法》中表述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修改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将《办法》中表述的“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优抚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修改为“逐步建立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优抚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要求,统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将《办法》第三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修改为“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的标准发给其家庭”。
四、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经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批准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五、按照“两征两退”新的征兵制度,将《办法》第五条“每年3月30日以前”修改为“每年6月、12月底前”。
六、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精神“服役满6个月发一次优待金”要求,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审定人数,分两次将优待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予以兑现,并将领取表册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修改后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请见附件,从发布之日期30日内,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835-888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