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积极鼓励建筑业为经济发展多作贡献,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了《石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箱:1684103738@qq.com
2、信函:石棉县长征路9号(石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25400),请在信封上注明“石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联 系 人:邓原原 联系电话:0835-8863432
附件:石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
石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等精神,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积极鼓励建筑业为经济发展多作贡献,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
(一)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新晋升或注册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外施工企业从注册地迁入石棉并承诺在我县经营5年以上的视为新晋级企业,按其资质享受奖励。以上奖励政策须在完成入规入统后方可执行。
(二)培养发展重点企业。对年度建筑业产值迈入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1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
(三)推动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施工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四)鼓励使用本地建筑企业。支持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各类社会资本在棉投资建设项目。对投资方依法将工程发包给我县入库建筑企业,或县外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项目合法分包给县内入库建筑企业,入统产值超10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地企业实施该项目入统产值的3%给予投资方或县外总承包企业奖励。
(五)支持企业外向发展。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与市内、省内、国内大型建筑集团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提升本地建筑业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对本地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业绩,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对每年度在县外建筑业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县外实施项目在我县入统产值的3%给予奖励。
三、建立机会清单发布机制
(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机会清单发布制度,县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文体旅、教育、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部门每季度收集拟开工项目清单并统一汇总至县住建局。限额以上项目实行定期发布,县住建局每年发布不少于2次;限额以下的采取实时发布。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施工招标前15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报备,由县住建局统一定时发布项目信息,引导我县优质施工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七)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八)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的要求。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建立乡、镇(街道)和部门激励机制
(九)凡引进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完成入规入统且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引荐单位10万元。
(十)引荐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县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荐单位5万元、10万元。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一)强化监督,落实纪律。以上措施所涉及奖励条款及优惠政策,均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其他违法行为等为前提条件。严禁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违规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1.资金来源。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涉及相关奖补标准按交纳完清相关税费且入统的产值为计算依据,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奖金发放。由符合奖励的单位、企业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发放。
(十三)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新出台政策措施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意见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