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信访谈话监督,按照“积极慎重,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有轻微的违纪和一些苗头性问题的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由本人作出口头检讨或说明,进行戒勉教育。
二是下发“信访通知书”或“函询通知书”,要求被反映人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予以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是与组织沟通,把被反映人的情况提供给有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在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干部时参考。
四是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监督,对反映领导班子及成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良现象,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在会上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增进团结,改正错误”的目的。
五是通过对干部的述职述廉实施监督,对被反映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在述职述廉时进行说明,以达到警醒、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