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政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6年3月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石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35-8857766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放弃继承权人 | 备注 |
1 | 张万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石棉县石永路一段118号9栋2单元2层201号 | 川(2018)石棉县不动产权第0002199号 | 张晓波 | 陈树兰 |
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