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890036/2025-0005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石办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 2025-03-20
  • 发布日期: 2025-03-25
  • 有 效 性: 失效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棉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25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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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棉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石棉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川税发〔2021〕28号)、《关于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通知》(石财综〔201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等)。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凡在石棉县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负责石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面(包括餐饮、娱乐等商户)、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委托县供排水公司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征收城区在建房屋市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收市场主体名单核查、费款核定和管理工作(其中,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体名单由代征单位核查和管理)并及时将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本办法附件,可按年一次性征收或由生活垃圾费征收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收市场主体名单动态更新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动态提供以下信息:

(一)县政府办公室动态提供主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单及人数;

(二)县教育局动态提供主城区学校名单及占地面积;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动态提供城区在建房屋市政项目名单及报建面积;

(四)县卫生健康局动态提供主城区医院名单及占地面积;

(五)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动态提供主城区餐饮、住宿(含宾馆、酒店、招待所)、大型商超等服务业市场主体名单及面积(床数);

(六)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动态提供主城区文化广播、旅行社等文旅行业市场主体名单及面积;

(七)县行政审批局动态提供主城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新增市场主体名单及相关信息;

(八)其他需要动态新增的应征收市场主体名单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动态提供。

第七条  对下列对象,凭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核查后(其中,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受理核查),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一级、二级残疾人的家庭。

(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对于自然月水、电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负责石棉县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同时与其委托的协助征收单位签订委托书。协助征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结算或由生活垃圾费征收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四)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其中,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税务、发改、财政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及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后仍不缴纳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和使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明确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引导舆论积极支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县委政法委:负责分析研判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社会稳定风险的研判,指导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权限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和依法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的紧急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查询确认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社会困难人群。

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负责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的费源信息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代收单位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动态提供城区在建房屋市政项目名单及报建面积;协助征收城区在建房屋市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县信访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收市场主体名单动态更新、费款核定和费源信息推送工作(其中,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体名单由代征单位核查和管理),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实施处罚。

新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县供排水公司:负责所属自来水覆盖范围内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代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征收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算,主城区涉及追缴时间的费用标准,按《关于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通知》(石财综〔2017〕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石棉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解释。

附件:关于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通知(石财综〔2017〕7号)

主办: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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