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7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石发改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173号)
石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棉县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