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和《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水利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雅编办函〔2024〕29号)精神,经商县司法局,请示县委编办后,同意变更“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4项,现将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对社会公布。
县水利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对应县级部门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1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3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4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变更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