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棉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石府征预告〔2026〕2号),拟征收石棉县回隆镇竹马村村集体、安顺场镇麂子坪村村集体、永和乡纳耳坝村4组、永和乡纳耳坝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5月7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宣传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石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shimi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回隆镇人民政府、安顺场镇人民政府、永和乡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回隆镇人民政府、安顺场镇人民政府、永和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回隆镇人民政府、安顺场镇人民政府、永和乡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石棉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附件
石棉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安顺场麂子坪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4139公顷。其中,农用地0.413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永和乡纳耳坝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4.0465公顷。其中,农用地4.046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永和乡纳耳坝村4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5473公顷。其中,农用地0.547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回隆镇竹马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1859公顷。其中,农用地0.980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205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石棉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雅府发〔2023〕19号)、《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安顺场镇麂子坪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0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300元/亩;回隆镇竹马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0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300元/亩。永和乡纳耳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25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1250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雅府函〔2024〕220号)、《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人,其中,回隆镇竹马村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拟通过社保安置0人,通过货币安置0人;安顺场镇麂子坪村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拟通过社保安置0人,通过货币安置0人;永和乡纳耳坝村4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0人,通过货币安置1人。以上人数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