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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关于《石棉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14 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当前信息已于2026-04-20失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拟对《石棉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石府办发〔2024〕4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拟将“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月度入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9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修改为:“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服务业企业,提交入规上限资料并经审核通过,年度、月度入库后,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次年不能稳定经营的企业不予发放),上述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稳定经营两年以上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提交入规上限资料并经审核通过的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次年不能稳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发放),上述个体经营户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上述个体经营户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

二、拟将“二、鼓励限额以上个体转企升规。限额以上在库个体户转为企业后月度、年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对个转企后的入规上限的餐饮在库企业连续两年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删去。

三、拟将“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规上”“限上”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年零售额同比增长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经营单位,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60万元。”修改为:“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提交入规上限资料并经审核通过后,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年零售额同比增长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经营单位,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60万元。”

四、拟将“六、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二)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3%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修改为:“六、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二)项目融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3%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拟将“十一、支持规上限上企业依法依规统计。(一)支持依法依规统计。对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会计账务基础资料完善、每月按时网报的规上、限上经营单位,按个体户0.5万元/年/户、公司1万元/年/户的标准给予统计直报单位工作补贴,用于支持完善财务管理和电子台账资料。对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会计账务基础资料完善、每月按时网报的规下抽样单位,按照0.2万元/年/户的标准给予限额以下抽样单位工作补贴,用于支持完善财务管理和电子台账资料。”修改为:“十一、支持规上限上企业依法依规统计(一)支持依法依规统计。对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单位会计账务基础资料完善、按时网报的经营单位,按个体户0.8万元/年/户、公司1.2万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用于支持完善财务管理和电子台账资料。对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单位会计账务基础资料完善、按时网报的抽样单位,按照0.8万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用于支持完善财务管理和电子台账资料。”

六、拟将“十二、支持非在库个体工商户转企经营。支持非在库个转企,对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经营单位,企业存续期间,连续三年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删去。

七、拟将“十六、政策措施时效及解释。资金来源:以上政策,除明确由省、市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新旧文件政策衔接,2022年至现在已经实施但尚未兑付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选择适用新文件或者旧文件。具体由石棉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十六、政策措施时效及解释。资金来源:以上政策,除明确由省、市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具体由石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上述政策条款修改后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0日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石棉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联系地址:石棉县彩虹路9号 507室,联系电话:0835-8865909。

石棉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2026年4月13日

主办: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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