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石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卢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我县首次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依法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处罚,是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积极协调联动、维护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
9月,石棉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信息化核查中发现卢某某连续3日未按要求进行在矫通签到打卡,随即通过基站定位、通讯联络等方式对其进行核查,要求其迅速返回报告情况,期间卢某某多次关机、拒接电话,脱管超过十日。后经调查,卢某某不假外出到甘孜州巴塘县、邛崃市情况属实,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处罚一次并再次强调相关规定。10月中旬,卢某某再次不假外出到巴塘县,公然蔑视法律,挑战社区矫正监管权威,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10月23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程序依法提请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情况属实,于10月24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惩罚,我县将以此案例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向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敲响法律警钟,进一步强化其身份意识。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保障矫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石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纪观,以“智慧矫正中心”人工智能系统为依托,持续加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排查,确保监督管理到位、教育帮扶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