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2024年8月12日印发的《石棉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石办规〔2024〕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