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890036/2024-0017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石府办发〔2024〕12号
  • 成文日期: 2024-07-30
  • 发布日期: 2024-08-01
  • 有 效 性: 有效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棉县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01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005号)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在石棉县开展林权登记试点相关工作,现将《石棉县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石棉县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方案

顺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情况新要求,聚焦影响原林权证顺畅使用和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00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集体林权办理工作实际,以两项试点任务探索林权登记提质增效的路径方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探索打通林权登记“堵点”问题,探索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路径方法,保持林权登记连续稳定,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支撑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连续稳定。坚持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既要保持原林权登记成果连续稳定,又要实事求是查摆和解决问题,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林权登记业务中。

(二)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充分考虑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大、矛盾积累多、成因复杂的特点,准确把握不同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规范。

(三)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施策。以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为抓手,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标注,后续办理登记时逐步化解。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的路径方法。探索以村或组为单位,结合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林地管理边界认定等工作,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以及乡(镇)、村组共同参与的整村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模式,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形成有效统筹工作,集聚力量合力攻坚,稳妥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的成功范例。

1.纠纷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及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及时对林权争议进行纠纷调处,实现“遏制增量减少存量”。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调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调处决定。

(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

(2)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

(3)跨区域的林权纠纷,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依法受理。

2.登记信息问题

(1)对于原林权证证书号、宗地面积、坐落、权利期限等重要属性信息缺失或者错误的,可通过核对林权登记档案、乡(镇)村组配合收集资料、后续办理登记时补充完善等方式进行补录或者更正。对林地承包合同等林权登记档案缺失的,可在后续办理登记时由当事人补充提供或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逐宗完善规范,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集中组织开展补充完善。

(2)对于原林权登记证载面积与附图“图数不符”的,数据整合时数据库中宗地面积按照证载面积填写,图形面积在数据库附记中进行标注。权利人后续办理登记业务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组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权属来源材料,采取图上指界或实地指界的方式,确定界址点位置和宗地面积并签字确认。涉及界址、面积变化的,应由林权权利人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更正登记。

(3)原林权登记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在数据整合时,保持原权利类型不变,并在数据库中标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明确的权利类型,后续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时,再转换权利类型。原登记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原林地所有权人登记为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3.界址界线问题

(1)对于因测量精度、坐标系不统一等技术原因造成原林权登记宗地界线存在细微交叉或缝隙的,转换统一坐标系后,如果界址未发生变化,按照低精度服从高精度的原则,更新林权宗地界线图件等成果,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的,依法办理后续登记。

(2)对于非技术原因造成的原林权登记宗地界线交叉重叠或者界址不清,无法满足后续登记需要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权属来源资料,采取“受理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逐宗开展地籍调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集中开展补充调查。可积极探索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鼓励运用最新的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完善地籍调查成果。

4.权属交叉问题

(1)原林权证与已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交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依申请办理林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也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生效林地征收决定、林地转用的审批文件等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依嘱托对权属重叠区域办理林权注销登记。但经法定程序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的除外。

(2)原林权证与已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林、草原使用权、其他林权等范围交叉的,在数据整合时,应将权属交叉情况在数据库中予以标注,建立台账,待后续办理登记业务时,告知申请人,通过权利人协商、有关部门调解、有权人民政府处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因登记错误导致权属交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依法予以更正。如果涉及调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的,还应当经有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登记。

(3)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人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通过权利人协商、有关部门调解、有权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因登记错误导致所有权人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依法予以更正。

5.地类重叠问题

(1)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建设用地的,如建设用地未登记但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依申请或者依嘱托办理林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建设用地无合法权属来源材料,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办理,能够解决地类重叠的,一并解决。

(2)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非林地的,在数据整合时,应将非林地情况在数据库中予以标注,权利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除存在“一地多证”、登记错误的情形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正常办理,能够解决地类重叠的,一并解决。

6.登记程序问题

(1)原林权登记未按照登记时的程序要求开展指界、公告等工作,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登记结果无误,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补充开展指界、公告等程序。后续办理登记时,再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2)原林权登记未按照登记时的程序要求开展指界、公告等工作,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如相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开展指界、公告等工作,对异议内容依法处理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登记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

7.已登记未颁证问题

(1)原林权实际已登簿但尚未颁证,权利人申请发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实,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后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2)对于原林权形式上已登簿但尚未颁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存在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登记的林地实际上不存在,即“有证无地”等登记的权属不实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更正登记

(二)探索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林权地籍调查方法。创新简便易行林权地籍调查方法,探索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的工作组织路径。对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探索在不做大量外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已有的权属资料,借助高清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国土调查云等可视化技术手段室内直接快速实现上图入库。

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完成地籍调查相关表格。

1.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2.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量的,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3.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4.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5.调查方法可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存量数据需要补充矢量数据的部分,可采用“手持GPS+ 高清影像+调绘平板”的技术手段解决;也可以借助现有最新的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一张图”成果,依托地理信息技术获取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6.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予以公告。国有林地所有权在其所属单位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其他权属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林权有争议的,应经依法调处、仲裁、诉讼等方式明确林权权属后,方可申请林权登记。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24年7月开始至2025年5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制定试点实施方案(2024.7)。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本县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内容,明确任务分工,理清工作思路。试点工作方案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二)组织实施(2024.7-2025.4)。组建工作专班,围绕试点任务,找准问题症结,完善工作台账,从工作机制、组织保障、路径方法等多个方面,积极探索破解举措,提升林权登记服务质量。

1.相关培训。2024年7月底前,完成政策及业务培训工作。

2.建立台账。2024年8月底前,建立工作台账。

3.工作实施。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全面实施开展试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定期研判问题及难点,并及时上报,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

(三)总结工作成果(2025.4—2025.5)。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类提出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的具体举措。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需要政策支持的事项,及时报告。试点结束后,及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试点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合作。为此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林业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抓、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强化“一盘棋”观念,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林权登记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一是负责收集申请人身份信息、组织林权登记地籍调查、公告、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受理登记申请、本级纠纷调处等前期工作;二是负责牵头相关纠纷调处和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是负责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查合同纠纷,指导本县林权登记工作;二是负责林权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做好地籍调查工作和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3.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是依据地籍调查成果、承包合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及时登记发证。二是做好地籍调查工作和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在我县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及各乡(镇)、村组的显眼处张贴宣传标语;联合乡村组干部通过进村入户、坝坝会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落实工作经费。将本次试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专项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本次试点工作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合法、调查准确,做到地类准、面积实、界限清、权利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禁止谎报信息、虚假登记。在工作中有违规情况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从2024年7月开始至2025年5月结束,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石棉县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石棉县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思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吴大斌  副县长

成  员:黄  河  县财政局局长

李树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祁  勇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龙  云  四川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棉管理处副处长           

安  锐  新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苟月鹏  安顺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国军  回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熊杰宇  美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碧祥  蟹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  艳  新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神晓兵  王岗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乌尼打破  栗子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汝珂  永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邓  江  迎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  威  丰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牟顺强  草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祁勇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龙云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和新棉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办: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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