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品种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农业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场(户))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四、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落实产品购进索票索证制度,查验或索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拒不落实索要索证制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要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该告知书发出后,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保存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如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广大消费者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可以要求销售者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拒绝购买没有合格证的农产品。
凡发现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农业农村局0835-8863116;市场监督管理局0835-886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