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890036/2024-0017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石府办发〔2024〕11号
  • 成文日期: 2024-07-17
  • 发布日期: 2024-08-19
  • 有 效 性: 有效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棉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19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石棉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石棉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石棉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结合我县县级财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决策程序是指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借垫款项安排等管理决策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必须程序。

本规定所称县级部门是指与县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决策程序。

(二)分类分层。划分资金类型和管理决策层级,分类分层履行管理决策程序,确保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序。

(三)厉行节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具体规定,建立过紧日子长效机制,防止铺张浪费。

(四)注重绩效。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做到权责相适、科学决策,力求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

(五)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部门预决算、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财政性资金管理透明度。

第二章  资金分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下同)、年初部门预算资金、代编预算资金、县级机动财力资金、县级预备费、县级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省级、市级直接列支下拨资金、捐赠和援助资金、纳入县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非财政拨款等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包括:

(一)转移支付资金。指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年初部门预算资金。指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年初批复县级部门的预算资金。

(三)代编预算资金。指年初因政策标准或实施主体不确定,无法精准编入县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由县级部门或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分配用于县级部门的资金。

(四)县级机动财力资金、县级预备费。机动财力资金包括预算方案中统筹管理的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整合其他项目形成的可供政府支配的资金;预备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设置,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应对不可预见支出安排的资金。

(五)县级存量资金。指按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收回县级财政的资金。

(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指在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内,

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举借债务并转贷地方的方式取得的资金。

(七)省政府转贷外债资金。指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部门预算资金;代编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在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内,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并转贷地方的方式取得的资金。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部门预算资金;代编预算资金。

第八条  捐赠和援助资金指县财政局或县级部门依法接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捐款以及其他市(州)、县(区)等对我县的对口帮扶、援建援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和市级直接列支下拨资金指在省级财政本级和市级财政本级列支,省级和市级将资金直接拨付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不计入省级和市级财政对我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资金。

第十条  纳入县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非财政拨款等其他资金指除上述资金外,县级部门依法取得的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三章  年初预算编制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分别纳入县级相关预算编制报批。其中:县机关公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公务用车购置等资金中需编入县级部门年初部门预算的,由县机关公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后,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编入县级年初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决策程序,包含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财力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转移支付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转移支付资金。

(一)已明确到具体乡镇(街道)、村(社区)、县级部门或具体项目且不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二)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政策性资金,由主管部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分配文件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三)需进行二次分配的非政策性资金,由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按以下程序报审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1.单个事项50万元以下的上级补助资金分配,由分管副县长研究,报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2.单个事项50万元以上的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直接列支下拨且已明确到具体项目(课题)和实施单位的资金,由项目(课题)实施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排使用;上级部门直接列支下拨、但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由二次分配部门按规定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报分管县级领导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安排追加(减)资金的决策程序,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年初部门预算资金、代编预算资金、县级机动财力资金、县级预备费、县级存量资金。

(一)人员支出预算追加(减)程序

1.因国家、省、市和县本级出台(调整)工资福利政策及其他人员支出政策等造成的零星调资、刚性增(减)支等,县财政局依据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县编委办的相关文件审核后,直接办理预算追加(减)和资金拨付(收回)。

2.重大人员支出政策涉及的资金分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追加(减)程序

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资金报审批准程序进行处理,12 月原则上不再追加(减)预算。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未实现支出的县级追加(减)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次年不再返还。

1.单笔追加(减)1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2.单笔追加(减)1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追加(减)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议后,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决策程序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部门或县财政局接收的定向捐赠和援助资金,由县级部门或县财政局按照捐赠、援助方意愿直接安排;因特定事项接收的缴入县级金库的非定向捐赠和援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县级相关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重大捐赠和援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部门下属单位取得的新增非财政拨款等其他资金分配使用,由下属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县级部门需对下属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由县级部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项目等预算调剂事项,由县级部门拟定建议方案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分配以及预算执行中超过以上金额标准的预算追加(减)和资金分配等重大经济事项,按照石棉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县级预算总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领域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县财政局拟定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依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借垫款项安排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县财政局对县级部门不安排借垫款项。确有必要的,借款对象仅限县级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借款用途仅限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垫款事项,由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拟定借垫款方案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经批准后,县财政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违约责任等。

第七章  责任主体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项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资金使用的及时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集体决策程序,切实防范管理决策风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对 乡镇(街道)、部门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完善本部门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机关、审计、财政等的监督检查。县级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县财政局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监督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涉及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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