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生活垃圾清扫费
1.城区常住户:每户5元/月;
2.暂住人口:每人2元/月。
二、城区商贸垃圾清扫费
1.个体经营摊点:每点3元/月;
2.旅馆(店、铺)按床位计算,统一按实际床位的50%计征;
(1)有食堂、停车场的每一床位2元/月;
(2)无食堂、停车场的每一床位1元/月。
3.饭馆、餐厅:每桌3元/月;
4.小食店每月10元;
5.歌厅、茶楼5-10元/月;
6.除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门面(店铺):10平方米以下为4元/月,11-30平方米为6元/月,31-50平方米为9元/月,51-100平方米为12元/月,100平方米以上为18元/月。
以上城市卫生清洁服务费用,统一由环卫部门收取,未经环卫部门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收费,否则按乱收费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