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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9-29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等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结合石棉实际,报经政府同意,现将开征石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为0.85元/吨。

(二)非居民为1.20元/吨。

二、征收范围

石棉县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三、征收办法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缴库办法,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征时间

污水处理费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五、其他

污水处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污水处理量,强化成本控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高效率、低能耗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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