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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要点(六)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4-10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围绕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

一是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设置管理措施。

二是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

三是针对参保人员《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参保人员违法情形可以采取法治教育、守法承诺、加强审核复核、限制定点范围、加强智能提醒、公开违法违规信息等措施。

信用管理是医保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引导各类主体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效能。2025年起全面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通过“驾照式记分”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已暂停了一批医保支付资格,同时对一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记分既严厉惩戒了欺诈骗保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又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提醒,实现了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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